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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蒋先建与会泽县卫生局医疗保险行政给付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会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泽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先建,会泽县卫生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会行初字第11号原告蒋先建,男,1971年10月23日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农民。被告会泽县卫生局。法定代表人吴强,局长(未出庭)。委托代理人欧阳冰,系会泽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高伟,云南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蒋先建诉被告会泽县卫生局医疗保险行政给付一案,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蒋先建、被告会泽县卫生局的委托代理人欧阳冰、高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会泽县卫生局对原告蒋先建摔伤右前臂致骨折,到昆明市西山区昆明广福老年病医院住院治疗,共用去住院医疗费8582.87元。由于原告2014年参加了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好转后返回到会泽县古城街道办事处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要求按标准进行新农合住院补偿,古城街道办事处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经办人员认为:昆明广福老年病医院属昆明市民营医疗机构,目前也非我省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故按照规定没有对原告本次住院的医疗费用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是符合会泽县2014年新农合政策和规定的。原告蒋先建诉称:原告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保。原告于2014年走夜路摔伤右手掌骨后,到军区四十三医院看病,由于伤员较多,后经专家介绍到昆明市西山区昆明广福老年病医院住院治疗,该院是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级别为二级。治好后,原告带着住院手续到古城街道办事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要求报保险遭拒,就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会泽县卫生局按标准给予原告报销医疗费8582.87元、误工、交通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被告会泽县卫生局辩称:1、从程序上本案被告并非适格主体;2、原告主张的报销资金不符合新农合相关报销规定;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所提供的法规及政策依据有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意见》、云卫发[2003]287号文件、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41号、会泽县人民政府会政办发[2014]10号文件等法规、政策依据,能证实被告会泽县卫生局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的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无权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管理及支付等具体业务进行支配。被告会泽县卫生局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属被告不适格。因此,应依法驳回原告蒋先建的起诉。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先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缴。审 判 长  付文祥人民陪审员  杨天发人民陪审员  杜玉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红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