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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3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曹县人民政府磐石街道办事处诉被告安森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县人民政府磐石街道办事处,安森超,王东,李如国,崔帅,崔开存,惠彦林,姚宗献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3125-1号原告:曹县人民政府磐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曹县青岛路中段路东。负责人:尹本田,该办事处书记。委托代理人:张华,该办事处职工。被告:安森超,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东城基督教堂对过。委托代理人:蔡德田,曹县利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王东,男,198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王集镇王庄行政村王庄81号。第三人:李如国,男,197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姚寨行政村682号。第三人:崔帅,男,198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王集镇白楼行政村郭楼村17号。第三人:崔开存,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豆堂行政村豆堂村198号。第三人:惠彦林,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王集镇白楼行政村朱辛庄17号。第三人:姚宗献,男,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李堂行政村李堂村9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县人民政府磐石街道办事处诉被告安森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县人民政府磐石街道办事处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安森超的银行存款33万元,或者查封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Rxxx**号“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为此,原告提供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Rxxx**号“现代”牌小型轿车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曹县人民政府磐石街道办事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森超的银行存款33万元,或者查封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Rxxx**号“奔驰”���小型轿车。查封银行存款的期限为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谢京东审判员  李建军审判员  康兴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