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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字第15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董丽莉与王忠亮、许荣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丽莉,许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1590号申请执行人:董丽莉,女,白族,1977年2月23日出生。特别授权委托人:王忠亮,男,汉族,1975年10月19日出生,系董丽莉丈夫。被执行人:许荣华,男,汉族,1960年12月12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董丽莉与被执行人许荣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五法北民初字第45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五法执字第159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后立即生效。如被申请执行人不按期履行义务或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执 行 长  邢仕林执 行 员  郭华昌人民陪审员  余小兵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