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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游民初字第3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教勇、曾华诉被告四川万亩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教勇,曾华,四川万亩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游民初字第3162号原告张教勇,男。原告曾华,女。被告四川万亩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亭。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教勇、曾华诉被告四川万亩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教勇、曾华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教勇、曾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教勇、曾华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6505元,由原告张教勇、曾华承担。审判员 谌 臻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凤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