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法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李勇申请董春平、李玉珍申请支付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勇,董春平,李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法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李勇,男,1952年12月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望奎县。被执行人董春平,男,1955年9月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望奎县。被执行人李玉珍,女,1955年8月出生,退休干部,住望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董春平、李玉珍申请支付令一案中,申请人李勇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董春平、李玉珍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工资账户中的工资予以扣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自2015年10月起,对被执行人董春平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工资账户中的工资每月扣划3500.00元至望奎县人民法院执行款扣划专户;二、自2015年10月起,对被执行人李玉珍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工资账户中的工资每月扣划3000.00元至望奎县人民法院执行款扣划专户;三、终结(2015)望商督字第14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瑞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