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翔民初字第25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厦门翔发地产有限公司与彭明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翔发地产有限公司,彭明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翔民初字第2534号原告厦门翔发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春江里16号606室,组织机构代码67825174-3。法定代表人林灿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正春、陈志勇,福建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明灯,男,198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原告厦门翔发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明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予以立案受理,并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婧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翔发地产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翔发地产有限公司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翔发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翔发地产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婧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黄绿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