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55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岔路分社与刘锋、刘玉龙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岔路分社,刘锋,刘玉龙,娄九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551-2号申请执行人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岔路分社。住所地:临清市八岔路镇。负责人穆治国,该分社主任。被执行人刘锋,男,1977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刘玉龙,男,195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娄九策,男,195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18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锋、刘玉龙、娄九策的银行存款40万元至临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9150115070042050004643)。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志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学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