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民初字第007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白某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城民初字第00795号原告白某。被告张某。原告白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供被告的住所,以便于向被告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本案中,原告白某虽提供了被告张某的送达地址,但经本院查找并未找到张某,导致本院无法向张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而白某亦未向本院提供张某的其他送达地址,因而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白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48元,退回白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丽坤代理审判员 牛传旺代理审判员 梁 霄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