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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12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尹训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255号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赫彬,理事长。被执行人:尹训祥。男。汉族,1956年3月2日出生,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周立家,男,汉族,1984年9月25日出生,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尹立军,男,汉族,1973年5月10日出生,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周长朋,男,汉族,1956年11月25日出生,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周建,男,汉族,1984年4月13日出生,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尹义岗,男,汉族,1981年5月2日出生,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杨永帅,男,汉族,1991年4月2日出生,住茌平县。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尹训祥、周立家、尹立军、周长朋、周建、尹义岗、杨永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的(2014)茌商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6日向茌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6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2015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5日内偿还借款本息,逾期后未果。经查询七位被执行个人名下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据此,经合议庭评议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茌商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慈 明 清代审判员 张 公 锋代审判员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  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