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衢刑一终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廖银云犯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拟稿:核稿:签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刑一终字第92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银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廖银云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衢柯刑初字第49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廖银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毛羽翔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廖银云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廖银云申请撤回上诉,出庭检察员建议准许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廖银云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廖银云撤回上诉。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5)衢柯刑初字第49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熊 娟代理审判员 周永敏代理审判员 林素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董美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