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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高民申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怀琴与兴义市南盘江镇田寨村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高民申字第9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怀琴,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兴义市南盘江镇田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兴义市南盘江镇田寨村。诉讼代表人:赵明辉,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再审申请人王怀琴因与被申请人兴义市南盘江镇田寨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田寨村村委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兴民终字第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怀琴申请再审称:田寨村村委会的所作所为违背《房屋租赁协议》第五条的规定,在合同期限未满剥夺其对花苑的管理和使用权,明显违约。村官以配合镇政府环湖观光游道为借口,剥夺其对花园的管理和使用权。王怀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田寨村村委会与王怀琴签订《中心村公房一楼、三楼及屋顶平台出租管理协议》,约定将田寨村村委会村活动室的一楼、三楼及屋顶平台出租给王怀琴使用。田寨村村委会虽然履行了合同,但因附属花园涉及违建被拆除,以致于王怀琴不能继续管理使用花园。但从协议内容来看,花园只是作为附属设施由王怀琴管理使用,并不必然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因此,原审法院认定田寨村村委会属履行不适当,应承担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并无不妥。结合王怀琴在一审庭审时表示不愿意终止合同履行的实际,原审法院酌情考虑将原租金减少至16000元并无不当。王怀琴在再审申请中没有明确指出原判决认定事实的哪些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王怀琴亦没有证据证明原审中有“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情形。王怀琴所提其对花园的管理和使用权被剥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王怀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怀琴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凌武代理审判员  韩 雯代理审判员  黄千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吕 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