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刑执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会良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会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740号罪犯李会良,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0日作出(2009)辰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会良犯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9年7月21日起至2029年7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9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李会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八个月,并提交了罪犯李会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李会良提请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会良在服刑期间,因违反监规纪律于2011年2月至5月被严管禁闭,2012年3月、2015年2月因内务差再被处罚分,累计扣分41.5分,后经教育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33.9分。本次减刑未缴纳罚金。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扣分通知单、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李会良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其多次违反监规纪律,且未积极履行罚金,应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会良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8年7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