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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法温执民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浙江长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温州市长江能源海运有限公司等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浙江长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温州市长江能源海运有限公司,温州市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南特钢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伟胜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光上实业有限公司,杨选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温执民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负责人:杨锡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明贤,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长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法定代表人:杨选建。被执行人:温州市长江能源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法定代表人:杨选建。被执行人:温州市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法定代表人:汪清。被执行人:东南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何光善。被执行人:温州市伟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法定代表人:张显英。被执行人:浙江光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法定代表人:王胜锋。被执行人:杨选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长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温州市长江能源海运有限公司、温州市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南特钢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伟胜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光上实业有限公司、杨选建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海法温商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债权本金3000万元及其利息,参与了被执行人温州市长江能源海运有限公司所有的“长能”轮和“长能9”轮拍卖价款的分配,分别受偿了1046430元和4190666.5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海法温执民字第2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池 策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临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