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黄民初字第16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1655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金琴云。委托代理人:马丹萍。被告:周某。原告张某为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16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魏 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吴秋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