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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5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海峰与郭加钊、曹廷东、张音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峰,郭加钊,曹廷东,张音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5161号原告王海峰,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委托代理人任雪宁,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委托代理人杨建国,系甘肃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加钊,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曹廷东,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张音生,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峰与被告郭加钊、曹廷东、张音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郭加钊、曹廷东、张音生下落不明,本院告知原告应交纳公告费用后,原告在限定的期限内拒不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崔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尚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