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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34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孙连庆与唐山丰华瓷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456号原告孙连庆。委托代理人孙立双。被告唐山丰华瓷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月,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连庆与被告唐山丰华瓷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连庆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撤诉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连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孙连庆负担。审判员  肖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