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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冷民二初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冷水江市超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曹太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冷民二初字第1451号原告冷水江市超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铎山镇。法定代表人谢毛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良,湖南红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太运。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水江市超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太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冷水江市超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水江市超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曹太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免收。审判员 张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龙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