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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杨德旺与李凤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德旺,李凤岭,李凤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槐执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杨德旺,男,198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李凤岭,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被执行人李凤霞,女,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申请执行人杨德旺与被执行人李凤岭、李凤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槐民初字第10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权利人杨德旺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槐执字第4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宗赤军执行员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逄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