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栾民小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朱灵照与杨保卫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灵照,杨保卫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小字第6号原告朱灵照,男,汉族,1954年4月29日出生。被告杨保卫,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灵照与被告杨保卫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灵照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灵照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灵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灵照负担。代审判员 贾潇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聂琳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