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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刑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石伟杰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刑初字第68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伟杰,男,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6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5)6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伟杰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姬婕、徐佳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伟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石伟杰虚构其在建设银行上班、有车有房、开有公司,骗取被害人于某某的好感,以和被害人于某某谈恋爱为由取得被害人于某某信任后,以支付货款等为由诈骗被害人于某某7万元。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经过、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信息表、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石伟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石伟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石伟杰在网上刊登征婚信息,虚构其在建设银行上班、有车有房、开有公司的事实取得被害人于某某的好感,以和于某某谈恋爱、结婚为由取得于某某信任后,以支付货款、购买理财产品等为由骗取于某某人民币7万元。后将赃款挥霍。上述事实,有经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于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6月底,其通过百姓网认识了征婚的石伟杰,他自称在中国建设银行信贷部工作,还经营一家五金产品公司,名下有几套房子。经过交往其觉得他挺实在,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后石伟杰以支付货款、购买理财产品等为由骗取其人民币7万元。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营业部出具的于某某的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石伟杰骗取被害人于某某钱款的事实。3.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实:被告人石伟杰于2011年4月18日在新郑市民政局结婚登记的事实。4.百姓网征婚信息网页证明,石伟杰在征婚信息中表述有“本科学历,有自己的公司,并且在建设银行上班,有房有车”等虚假内容的事实。5.户籍证明证实石伟杰的身份情况。6.到案经过证实石伟杰被抓获归案的事实。7.被告人石伟杰的供述证实,2014年5月份,其在百姓网上注册了会员,并在网上发布征婚信息,谎称自己是在中国建设银行上班、开的有公司、有车有房、未婚,骗取于某某的信任后二人发展为恋爱关系。后来其谎称公司存货严重、无法向厂家支付货款,向她借款及用于某某的信用卡购买了理财产品和消费,共骗取于某某7万元,后将钱花掉了。与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石伟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伟杰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石伟杰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石伟杰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石伟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石伟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9日起至2018年12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石伟杰依法退赔被害人于某某人民币七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邱    红人民陪审员 徐  宝  云人民陪审员 刘    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湾湾(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