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刑执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易坤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易坤权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787号罪犯易坤权,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怀化市中方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0日作出(2009)方刑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易坤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95539.4元(判决时已支付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9月5日、2014年5月16日,经本院两次裁定裁定共减刑二年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9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9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易坤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二个月,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易坤权减刑建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易坤权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92.5分。本次减刑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审理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的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易坤权在服刑中,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因其大部分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根据其犯罪情节,应予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易坤权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9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汪燮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