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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刑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秦健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378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健,群众。有前科,曾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10月30日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辩护人侯锦彬,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武检公诉刑诉(2015)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健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健及其辩护人侯锦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健于2015年5月14日22时许,在天津市武清区城关镇铁通武清城关支局院内宿舍,向张××贩卖冰毒疑似物8.78克,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后从被告人秦健身上查获毒资人民币3000元及冰毒疑似物0.96克。经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检验,所查获冰毒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禁毒支队现场检测,被告人秦健的尿检中甲基苯丙胺呈阳性。以上毒品均被收缴。对于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健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判处。庭审中,被告人秦健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贩卖毒品的事实、罪名及当庭宣读和出示的部分证据提出异议,辩称其没有向张××贩卖冰毒8.78克。2015年5月14日晚,其到张××处是拿钱,因此前其已和张××联系好向他借款人民币3000元,用于其买车用。其当晚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身上查扣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是其到张××处后向张××借的钱,从其身上查获的冰毒1袋系其自吸所用。未发表辩论意见。辩护人侯锦彬发表了被告人秦健不存在贩卖毒品行为,公诉机关指控的冰毒疑似物8.78克不属于被告人秦健所有;被告人秦健与张××的短信记录不足以作为定案根据,应当认定被告人秦健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等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秦健于2015年5月14日22时许,在天津市武清区城关镇铁通武清城关支局院内张××办公室,向事先与其联系购买毒品的张××贩卖冰毒1袋,净重8.78克,获取毒资人民币3000元,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在该办公室桌上查获上述冰毒1袋,从被告人秦健身上查获毒资现金人民币3000元及冰毒1袋,净重0.96克。经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检验,所查获冰毒2袋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禁毒支队现场检测,被告人秦健的尿检中甲基苯丙胺呈阳性。案发后,上述查获的毒品均被收缴。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5月14日,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获取线索得知一名叫“大健”的男子有贩卖毒品行为。经工作,于2015年5月14日晚,在天津市武清区城关镇铁通武清城关支局院内一房间内将犯罪嫌疑人秦健当场抓获。2.证人张××证言,证明其是通过朋友认识的秦健(平常其称呼秦健为“大健”),其以前从秦健处买过冰毒。2015年5月13日中午,其通过手机短信联系向秦健购买冰毒并商量了数量及价格。2015年5月14日晚,秦健来到其所在的天津市武清区城关镇铁通武清城关支局院内办公室,向其贩卖冰毒1袋,其将该冰毒1袋放在桌上,给付秦健毒资人民币3000元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公安机关并于现场桌上将秦健向其贩卖的冰毒1袋调取。还证明,其在和秦健联系购买冰毒过程中及此前时间,秦健没有提出过向其借钱,其也没有借给过秦健钱。3.证人陈××证言,证明秦健是其男朋友,2015年5月14日晚,秦健驾驶轿车带其到一地方(天津市武清区城关镇铁通武清城关支局)看他的朋友,秦健进院后十分钟左右就被警察带走了。其不清楚秦健找他朋友是办何事。4.手机短信记录,证明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将犯罪嫌疑人秦健抓获后,自犯罪嫌疑人秦健手机内调取了2015年5月13日至14日间,张××向犯罪嫌疑人秦健联系购买毒品,二人间商量毒品数量、价格、如何交易等内容。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笔录,证明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于2015年5月14日将犯罪嫌疑人秦健抓获,同时在犯罪嫌疑人秦健处查获并扣押了毒资人民币3000元及冰毒疑似物1袋。6.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现场照片、情况说明,证明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于2015年5月14日将犯罪嫌疑人秦健在张××办公室内抓获,并于现场桌子上调取冰毒疑似物1袋及案发现场环境等情况。7.检验报告,证明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经对从犯罪嫌疑人秦健处调取的冰毒疑似物1袋,净重0.96克和从张××办公室内桌上调取的冰毒疑似物1袋,净重8.78克进行检验,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8.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将犯罪嫌疑人秦健抓获后对其进行尿液提取检测,尿检结果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呈阳性。9.毒品收缴收据,证明案发后,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已收缴所查获的毒品共计9.74克。10.前科材料,证明犯罪嫌疑人秦健曾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10月30日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11.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犯罪嫌疑人秦健及证人张××等人身份信息情况。12.犯罪嫌疑人秦健供述,证明其在接受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对其讯问时,供称其是通过朋友认识的张××(其平常称呼张××为“三哥”)。2015年5月13日至14日间,张××通过手机短信向其联系找冰毒,其在短信中告诉张××向其卖冰毒的人回老家了,张××短信中让其帮他找冰毒,给他送去,其短信中代为转达冰毒价格大约是每克400元,后其没有为张××找到冰毒。2015年5月14日晚,其驾驶轿车带女朋友(陈××)闲逛来到天津市武清区城关镇铁通武清城关支局,后其进入该局院内找张××呆会儿,其进到张××办公室时间不长,张××就给其现金人民币3000元,也可能是张××误会了,因张××让其给他找冰毒来的。还供述称其没有向张××贩卖冰毒,也没有见到过张××办公室内桌子上有冰毒疑似物1袋。公安机关从其身上查获的冰毒1袋是其随身携带用于自己吸食,查获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是其向张××的借款。以上1-11号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间证明的内容能够相互印证,且能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锁链关系,本院均予以采信。12号证据被告人秦健供述,其中部分内容印证了张××向被告人秦健联系购买毒品的事实。被告人秦健否认向张××贩卖毒品8.78克,供称案发当晚是闲逛来到天津市武清区城关镇铁通武清城关支局,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后,从其身上查获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是其向张××的借款的供述内容结合被告人秦健就此方面在庭审中的辩称内容先后说法不一,不具有关联性、客观性、真实性,且未有证据证实,对此张××亦予以否认,故对此方面供述及庭审中关于其没有向张××贩卖冰毒8.78克,当晚是去向张××借款的辩称内容,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健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秦健犯贩卖毒品罪的指控成立,要求适用法律条款的意见是正确的,应予采纳。被告人秦健辩称未向张××贩卖毒品,以及辩护人侯锦彬基此发表的被告人秦健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等辩护意见,因未有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被告人秦健犯贩卖毒品罪,法定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公诉人综合全案情况发表的建议对被告人秦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起至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姚长胜代理审判员  王 晓人民陪审员  张宝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常忠圆附判决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