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横法执字第009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姜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97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姜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姜某某(2015)横民初字第0144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由被执行人姜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借款13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4年3月14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15‰计算;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负担450元,由被执行人姜某某负担1000元。申请人张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185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文书。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冻结被执行人姜某某在某某公司的工资账户。待提取后兑现给申请执行人。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014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旺审 判 员  谢加富代理审判员  贾鹏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