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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一初字第022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郝忠芹与淮北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忠芹,淮北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2256号原告:郝忠芹,女,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淮北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王玲,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忠芹与被告淮北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忠芹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淮北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4万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郝忠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淮北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4万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查封周炳武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的房地权淮私产字第037538号房地产的所有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永战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