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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29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蒋冰沁与被告陕西新佳模特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冰沁,陕西新佳模特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2905号原告蒋冰沁。被告陕西新佳模特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尚德路红会巷3号,法定代表人赵钊,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冰沁与被告陕西新佳模特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冰沁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冰沁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冰沁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冰沁审 判 长 刘 可代理审判员 周 婷人民陪审员 吴秋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