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狮民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全球国际货运代理(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广州市花都区爱博皮具厂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国国际货运代理(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市花都区爱博皮具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狮民初字第554号原告:全国国际货运代理(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张展龙,该公司财务总监-香港及华南地区。委托代理人:李小晗,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育,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爱博皮具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投资人:鲍彩萍。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全国国际货运代理(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爱博皮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全国国际货运代理(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全国国际货运代理(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国国际货运代理(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1元,由原告全国国际货运代理(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佩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玲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