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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019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玉英与南京宁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宁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沭阳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英,南京宁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宁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沭阳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1978号原告张玉英,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承志,居民。被告南京宁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文昌路19号。法定代表人黄海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才成,江苏三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宁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沭阳分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街道沭师路13号。负责人张世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昌,该公司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英诉被告南京宁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宁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沭阳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5元,已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张玉英负担。审 判 长  卢 晴人民陪审员  陈儒健人民陪审员  孙桂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