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行审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8-01-08
案件名称
开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河南开封松鹤网业股份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开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河南开封松鹤网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行审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任芳芳,局长。组织机构代码41630731-3。委托代理人郑建武,该单位法律顾问,特别授权委托代理。被执行人河南开封松鹤网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趁意,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719179195。委托代理人邢曙兵,该单位法律顾问,特别授权委托代理。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汴社保限缴字(2015)第001号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审查认为:该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开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作出的汴社保限缴字(2015)第001号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赵建凯审判员 黄卫勇审判员 孙丽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