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15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陈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153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暂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5)18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2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来到深圳市福田区景田金色家园的肯德基餐厅内,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诚。交易完毕后,被告人陈某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抓获归案,涉案毒品、毒资亦被缴获。经鉴定,涉案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重0.82克。被告人陈某到案后,于2015年6月13日协助公安机关分别抓获贩卖毒品犯罪嫌疑人邱镇勇、邱远科。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身份材料及前科查询情况说明、扣押清单、通话记录、涉案毒品及毒资照片、疑似毒品收条、抓获经过、立功材料等书证;证人张某、林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涉案毒品成分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监控录像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当庭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2015年11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缴获的涉案毒品予以没收,交有关部门依法销毁;扣押在案的手提电话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温成华第3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