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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民初字第19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吴传英与孟令波、程芝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传英,孟令波,程芝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民初字第1995号原告吴传英,农民。被告孟令波,农民。被告程芝玉,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龙山路23号人保财险大厦。负责人孙传鲲,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晓娟,山东豪才(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武文玲,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传英与被告孟令波、程芝玉、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传英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传英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吴传英负担。审 判 员  张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洪鹏人民陪审员  闫丽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布淑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