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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商初字第26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山区庆丰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与山东鲁一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兰陵县红彤钙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兰山区庆丰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山东鲁一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兰陵县红彤钙业有限公司,临沂市洛轴轴承有限公司,临沂鸿宇五交化有限公司,沈德同,刘明,韩立英,杨华,沈德刚,李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2698号原告临沂市兰山区庆丰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涑河北街29号。法定代表人蒋文超,总经理。被告山东鲁一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开发区华夏路102号。法定代表人沈德同,经理。被告兰陵县红彤钙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车辋镇牡丹池村。法定代表人刘明,经理。被告临沂市洛轴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一路188号。法定代表人李保龙,经理。被告临沂鸿宇五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西段街南231号对过。法定代表人沈德同,经理。被告沈德同。被告刘明。被告韩立英。被告杨华。被告沈德刚。被告李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兰山区庆丰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鲁一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兰陵县红彤钙业有限公司、临沂市洛轴轴承有限公司、临沂鸿宇五交化有限公司、沈德同、刘明、韩立英、杨华、沈德刚、李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兰山区庆丰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00元减半收取14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敬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绪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