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子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38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望海西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子龙,村民。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子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东商初字第07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陈子龙于2014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1万元;如被执行人陈子龙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按原借款合同约定,要求被执行人陈子龙给付全部利息及实现债权费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金融、车辆等相关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有执行到位款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商初字第07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瑶审判员 路 森审判员 吴 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厚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