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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014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沈阳大发物业经营中心与田淑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01455号原告:沈阳大发物业经营中心,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广昌路***号。法定代表人:崔振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凤武,辽宁古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淑芳。原告沈阳大发物业经营中心与被告田淑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后,由审判员杨宁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美慧、人民陪审员王唤平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大发物业经营中心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大发物业经营中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大发物业经营中心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大发物业经营中心负担。审 判 长  杨 宁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