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少民初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掌某与王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掌某,王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少民初字第00173号原告掌某。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龚卫明,江苏同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掌某诉被告王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艺姝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掌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月21日我与被告经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达成协议,婚生女王欣归被告王某抚养。我现在要去探望孩子,每个星期六、星期天两天带孩子玩玩,节假日也能把孩子带回来过一段时间。但被告家一直阻止我看望孩子,也从未让我把孩子带回家过。被告王某未到庭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1月21日经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达成协议,婚生女王柔欣(2010年10月20日生)归被告王某抚养,自2013年1月份开始,掌某每月30日前给付王柔欣抚养费150元,直至王柔欣独立生活为止。现原被告均已再婚。王柔欣一直与被告王某生活在一起。双方对如何探望孩子没有约定。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所举的海州区人民法院调解书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驶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没有明确探望的时间、地点。考虑到实际情况,本院确定原告探视女儿的时间为每月两次,每月一至两天。被告经本院传唤,既不作答辩,也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掌某自本判决生效后每月探视女儿王柔欣两次(每次一至两天),被告王某有协助原告掌某探望王柔欣的义务。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掌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用。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审判员 张艺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平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自证据。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