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8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杜鸿高与侯林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鸿高,侯林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876-1号申请执行人杜鸿高,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侯林周,男,195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初字第1364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侯林周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9月1日前按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侯林周与张美兰系夫妻关系,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共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侯林周及其妻子张美兰银行存款56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瑞甫审判员 王新田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柳秋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