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岳民初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湖南华宇柳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洪江市太平乡先锋砂石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华宇柳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洪江市太平乡先锋砂石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1571号原告湖南华宇柳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高新区火炬创新创业园创新大厦12楼1201室。法定代表人刘利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洪江市太平乡先锋砂石场,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太平乡补顺村一组。法定代表人曾和松,该砂石场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华宇柳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洪江市太平乡先锋砂石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在诉讼期间结清了所欠款项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华宇柳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40元减半收取2520元,由原告湖南华宇柳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献文人民陪审员  刘光明人民陪审员  彭 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尹秋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