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刑执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雷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雷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759号罪犯李雷,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9日作出(2008)沅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7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与同案被告人连带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41557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6月17日作出(2008)怀中刑一终字第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5月1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1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9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李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余刑,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建议依法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雷在服刑期间经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28.8分;无严重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无证据证明是否已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雷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各项教育和劳动活动,完成生产任务,无严重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有一定悔改表现,但无证据证明该犯是否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可适当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雷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1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