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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民初字第36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福建祝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祝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3647-1号原告福建祝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樊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家美,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法定代表人何义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祝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以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祝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17元,撤诉减半收取9558.5元,由原告福建祝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建平审 判 员  黄 文代理审判员  吴清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