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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一初字第03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羊书梅与钱雪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羊书梅,钱雪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3115号原告:羊书梅,女,1951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钱雪绍,男,1963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羊书梅与被告钱雪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纳诉讼费用。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胡建平审判员  王 翔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雷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