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一初字第03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羊书梅与钱雪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羊书梅,钱雪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3115号原告:羊书梅,女,1951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钱雪绍,男,1963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羊书梅与被告钱雪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纳诉讼费用。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胡建平审判员 王 翔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雷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