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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中刑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内中刑初字第358号公诉机关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曾用名黄某某,女,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4年5月20日因吸食毒品冰毒、麻古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900元。2015年5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5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内市区检公诉刑诉(2015)第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秦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中旬的一天,经事前电话联系,被告人刘某在内江市市中区文英街新宇大厦“七天连锁”外,以150元的价格将约0.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和1颗(约0.0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吸毒人员温某(已诉);2015年5月20日多号的一天,经事前电话联系,被告人刘某在内江市市中区交通路新菜市场,以100元的价格将约0.3克甲基苯丙胺和半颗(约0.0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吸毒人员温某。2015年5月27日,公安人员在内江市市中区半坡井公交车站处将被告人刘某挡获,并从其身上查获疑似毒品“冰毒”4.55克,疑似毒品“麻古”1.22克。经鉴定:被查获的疑似毒品“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毒品“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犯罪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中旬的一天下午,经事前电话联系后,被告人刘某在内江市市中区文英街新宇大厦“七天连锁”旅店外,以150元的价格将约0.3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1颗(约0.0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吸毒人员温某(已诉)。2015年5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经事前电话联系,被告人刘某在内江市市中区交通路新菜市场垃圾库附近,以100元的价格将约0.3克甲基苯丙胺和半颗(约0.0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吸毒人员温某。2015年5月27日,公安人员在内江市市中区公园街半坡井公交车站处将被告人刘某挡获,并从其身上查获疑似毒品“冰毒”4.55克,疑似毒品“麻古”1.22克。经鉴定:从被查获的疑似毒品“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毒品“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辨认笔录,证人温某的证言与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挡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称量毒品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通话记录,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被告人刘某指认毒品照片、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11月2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锦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廖世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本案相关条文节选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