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保字第16191号-1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郭自旺与朱正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自旺,朱正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保字第16191号-1申请人郭自旺,男,1953年5月7日出生。被申请人朱正秋,女,1988年12月18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的(2015)顺民保字第16191号裁定,将被申请朱正秋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账号为×××银行账户中的银行存款八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2015年10月16日申请人郭自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朱正秋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郭自旺的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朱正秋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账号为×××银行账户中的银行存款八万元的冻结。代理审判员 张 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文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