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112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周开礼与重庆乐玛客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开礼,重庆乐玛客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1296号原告周开礼,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乐玛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双碑九重锦1号楼-1F,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沈玲凤,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开礼与被告重庆乐玛客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开礼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开礼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开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开礼负担。审判员 任 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利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