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54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江明与刘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明,刘晓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5430号原告江明,男,汉族,1969年11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刘晓英,女,汉族,1952年10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明诉被告刘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晓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明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晓英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明撤回起诉。审判员 秦 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