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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民初字第031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谭波与邹云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3129号原告谭波,男,198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邓代福,开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邹云和,男,195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贾开友,重庆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波诉被告邹云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波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波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4元,减半收取1112元,由原告谭波负担。审 判 长  罗鄢毅人民陪审员  唐清先人民陪审员  周厚银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袁志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