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民初字第031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谭波与邹云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3129号原告谭波,男,198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邓代福,开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邹云和,男,195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贾开友,重庆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波诉被告邹云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波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波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4元,减半收取1112元,由原告谭波负担。审 判 长 罗鄢毅人民陪审员 唐清先人民陪审员 周厚银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袁志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