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执行字第9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国宝与林舜宁、许开煌、吴育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国宝,林舜宁,许开煌,吴育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行字第938-1号申请执行人陈国宝,男,196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林舜宁,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许开煌,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吴育洪,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国宝与被执行人林舜宁、许开煌、吴育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4)涵民初字第1124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5年5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房产、土地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吴育洪在银行有存款。2015年5月27日本院作出(2015)涵执行字第938号执行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月29日冻结被执行人吴育洪的银行账户,因账户余额仅为两百余元,故未实施扣划。除上述银行存款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4)涵民初字第112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黄发龙执行员 吴元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戴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