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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22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毅滕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与南通广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毅滕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南通广联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2266号原告上海毅滕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邹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明杰,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裕钧,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广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毅滕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广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毅滕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40元,由原告上海毅滕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吉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怡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