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行非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阿城区林业局与李野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哈尔滨市阿城区林业局,李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阿行非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区林业局,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会宁路263号。法定代表人姜辉,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武,哈尔滨市阿城区林业局行政执法监察大队队员。委托代理人赵彦龙,哈尔滨市阿城区林业局行政执法监察大队队员。被执行人李野,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191987********,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华龙金城*单元****室。哈尔滨市阿城区林业局因被处罚人李野未执行其于2015年2月5日作出的“哈阿林罚决字(2015)第5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区林业局依据生效的“哈阿林罚决字(2015)第5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一项内容,责令限期三个月自行拆除建筑物恢复原状。该处罚内容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和法律设定的行政处罚,不符合申请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不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邵春明审判员 :刘静斌审判员 :徐怀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 张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