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临兰执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葛新与韩玉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新,韩玉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兰执字第745号申请执行人葛新。被执行人韩玉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临兰民初字第518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新与被执行人韩玉东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玉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韩玉东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韩玉东的工资收入120000元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金泰支行,帐号:81×××31)。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的15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冻结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艾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德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