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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43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进国与林双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进国,林双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363号原告陈进国,男,194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委托代理人王智鹏,男,199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林双喜,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公司,住所地永春县桃溪社区迎宾大道代表人颜乐东。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进国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对被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进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进国负担。审判员  谢秀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颜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