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刑初字第19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郑吓樵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宝刑初字第196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吓樵。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5)18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吓樵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吓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16日间,被告人郑吓樵经预谋,以向警方举报游戏机房设置赌博机、招揽赌客、开设赌场相要挟,从上海市宝山区共江路富兴游艺城经营人被害人黄某某处强行索得钱款共计人民币29,100元。另查明,被告人郑吓樵于2015年6月11日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郑吓樵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吓樵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上海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平安银行上海普陀支行、中国银联上海分公司出具的ATM机取款明细、上海市铁路公安局上海公安处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的ATM机取款视频及视频截图、被害人黄某某提供的银行汇款凭证、上海铁路公安局上海公安处出具的《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工作情况》、中国农业银行提供的账户交易明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郑吓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吓樵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吓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吓樵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吓樵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18年3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责令被告人郑某某退赔被害人黄某某的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项群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